刘耀琪、陈利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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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436号案件名称
刘耀琪、陈利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耀琪;陈利红;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436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古郑路广电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女,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四季花城小区6号楼3单元202室,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华州区红岭社区115栋1单元4楼西户。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兴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陕0503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陈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10元及执行费1433元。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对其名下的少量银行存款已采取额度冻结措施。对查明的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位于渭南市华州区新秦路红岭住宅区115-1-4西户住房一套,已采取查封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明确表示暂不要求采取进一步执行措。其他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可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二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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