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马正民、张雪霞、刘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恢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恢9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马正民、张雪霞、刘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正民;张雪霞;刘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某,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武某某,(系该行信贷客户经理),男,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张某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8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武县支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马某某、张某某、刘某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借款期内剩余利息193193.8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自2019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执行人马某某、张某某退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5267元。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张某某、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6000元,被执行人刘某名下有银行存款12400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同时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住房公积金账户有存款11200元,依法予以扣划,共计扣划案件款29600元,本院已将案件款29600元兑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恢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 鹏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林敏、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203号 下一篇 潘德建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3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