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北安市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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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849号案件名称
王某、北安市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某;北安市某人民医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84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2019年5月19日出生,现住北安市。法定代理人:王某1(系王某母亲),女,汉族,无职业,1993年7月30日出生,现住北安市。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王某父亲),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出生,现住北安市。被告:北安市某人民医院,地址北安市。法定代表人:赵某,北安市某人民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北安市某人民医院医生,现住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黑龙江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北安市某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19)北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北安市某人民医院不服,提起上诉。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1)黑11民终121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某百四十五条某款、某百五十四条某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交纳即36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白静浦人民陪审员 王宝辉人民陪审员 王长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忠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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