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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占福、郑存有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2民终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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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595号
  • 案件名称

    班占福、郑存有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班占福;郑存有;王洪文;马有龙;王立民;王民;赵淑文;马有良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2民终1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班守义,男,1943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班占福,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王宪文,男,1956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表人):马有山,男,1950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存有,男,1961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58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有龙,男,1948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民,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民,男,1973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文,女1953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十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文,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有良,男,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武,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班守义、班占福、王宪文、马有山、郑存有、王**、马有龙、王立民、王民、赵淑文因与被上诉人马有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4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班守义、王宪文、马有山及其十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文、被上诉人马有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广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班守义等十人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马有良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马有良提供的格式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系“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完全违背事实的。二、对马有良在2020年未经诸上诉人同意将该争议的土地再流转给他人未予认定,存在明显偏袒。三、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有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马有良辩称,班守义等十人要求马有良返还土地和粮食直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粮食直补款归马有良所有,铁岭政策也规定粮食直补款归马有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班守义等十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马有良返还流转的土地28.54亩;2、要求马有良给付班守义等十人2018年度粮食直补2,623元人民币(28.54亩*91.91元/亩)。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4月,班守义等十人将许家坟的耕地一起转包给本村村民马有良,并与马有良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合同约定流转价款450元/亩,承包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共10年。同时约定国家或集体给的优惠政策由受让方享有。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本案中班守义等十人与马有良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双方应依照合同履行。而马有良所提供的流转合同能够证明双方间的土地承包期限为10年,且明确约定国家或集体给的优惠政策由受让方享有,同时双方未就再流转的行为约定为违约责任。虽然在庭审过程中班守义等十人否认在承包合同上签字并要求鉴定合同真伪,但本院至今未收到班守义等十人提交的相关申请,而班守义等十人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目的,故班守义等十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班守义、班占福、王宪文、郑存有、王**、马有龙、马有山、王立民、王民、赵淑文要求被告马有良返还土地及粮食直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班守义、班占福、王宪文、郑存有、王**、马有龙、马有山、王立民、王民、赵淑文要求被告马有良返还土地及粮食直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经查,上诉人班守义等十人各自在自己的合同上签字和按手印的事实成立,有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的承认,承认合同上的签字是上诉人班守义等十人签的;有上诉人班占福、王宪文的承认,承认手印是自己按的,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多年。由此可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事实成立。关于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双方分歧最大,上诉人认为,签字当时是空白合同。经查,每份合同中对于转包期限的“10年”、流转价格的“450”元/亩、国家或集体优惠政策由“乙”方享受等事项是手写填写的,但是,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在签字和按手印之前,手写填写部分是空白的;即使是空白的,经类案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的观点认为,“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应当认定为是双方的合意,该合同内容对上诉人有效。故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现上诉人主张返还流转土地,给付2018年度粮食直补2623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班守义、班占福、王宪文、马有山、郑存有、王**、马有龙、王立民、王民、赵淑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班守义、班占福、王宪文、马有山、郑存有、王**、马有龙、王立民、王民、赵淑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红鹰审 判 员 姜福田审 判 员 李小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耿煦杭书 记 员 冯春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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