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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阳中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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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006号
  • 案件名称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阳中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阳中华;李桂荣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006号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杨贤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龙龙,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珠,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阳中华,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告:李桂荣,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中华、李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晓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曹 娉书 记 员 雷睿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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