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阳中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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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民初1006号案件名称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阳中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阳中华;李桂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7民初1006号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杨贤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龙龙,该公司法务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珠,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阳中华,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告:李桂荣,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受理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阳中华、李桂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衡阳恒耀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晓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曹 娉书 记 员 雷睿韬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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