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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于友顺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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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2195号
  • 案件名称

    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于友顺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穆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于友顺
  • 案件缘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2195号原告: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穆棱镇。法定代表人:于超,经理。被告:于友顺,男,出生日期不详,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与被告于友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向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穆棱市穆棱镇自来水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美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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