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惠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9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993号
  • 案件名称

    徐惠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徐惠玲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993号被执行人:徐惠玲,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本院执行收取徐惠玲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8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徐惠玲应交纳受理费150元,因徐惠玲有银行存款另案已冻结,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9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靓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