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龚玉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6055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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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36055675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龚玉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龚玉峰;陈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2执360556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住所地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西路(嘉诚花园)。负责人:汤之方,系该公司宁乡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龚玉峰,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被执行人:陈周,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2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申请,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与被执行人龚玉峰、陈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于2021年9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龚玉峰、陈周共同所有位于宁乡市(不动产权证号:712009913、712009914)的房产,该房产属于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冻结了被执行人龚玉峰、陈周名下所有的银行、微信和支付宝账户,于2021年9月2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共计12675元,其中4413元已转为执行费,其余案款全部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截止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执行申请标的300858.73元,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150000元,已强制执行12675元(其中执行费4413、案款8262元),剩余案款及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目前尚未履行到位,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36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寅斌审判员 严 曦审判员 李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周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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