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靳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621民初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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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621民初2418号案件名称
张某、靳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某;靳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621民初241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被告:靳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吴世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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