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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江波、惠济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2执恢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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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恢124号
  • 案件名称

    樊江波、惠济鹏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华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樊江波;惠济鹏;翟圆圆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58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樊江波,男,1977年2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华阴市。被执行人:惠济鹏,男,1976年2月9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华阴市。被执行人:翟圆圆,女,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华阴市。申请执行人樊江波与被执行人惠济鹏、翟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樊江波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78400.00元,经本院执行回案款19405.36,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樊江波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582执恢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郭宏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崔蕊莉书 记 员 王霖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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