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莉、张亮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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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336号案件名称
尹莉、张亮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尹莉;张亮其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336号原告:尹莉,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荣,衡阳市雁峰区衡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亮其,男,1975年8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尹莉与被告张亮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尹莉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尹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莉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尹莉负担。审 判 员 谢 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廖玉婷代理书记员 赵静岚 校对人:廖 玉 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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