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柯昌运、张忠朝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恢1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190号
  • 案件名称

    柯昌运、张忠朝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柯昌运;张忠朝;李海琴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柯昌运,男,1963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忠朝,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海琴,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柯昌运与张忠朝、李海琴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柯昌运依据本院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9民初6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0000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忠朝、李海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的义务并立即报告当前和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忠朝、李海琴银行金融存款及其他支付系统财付通、京东、支付宝账户存款,查询了工商、车辆登记。本院到房屋、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机关查询了张忠朝、李海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了张忠朝、李海琴车辆信息;调查了被执行人户籍地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及其邻居,了解了其财产、收入、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经执行财产调查:1、银行系统反馈显示,张忠朝无银行存款;李海琴社保卡有养老退休金7668元,因张忠朝患有恶性肿瘤,需要医治,被执行人以该费用作为其家庭生活必须费用为由,请求解除冻结,本院核实后予以解除。2、车辆登记机关反馈显示,张忠朝名下登记有牌照为鄂C1XXXX吉利牌小车一辆,该车辆已用于抵偿他人债务,只是未办理过户。3、不动产登记机关回函显示,张忠朝、李海琴名下无不动产登记。4、工商登记机关回函显示,张忠朝、李海琴名下无工商登记。5、张忠朝、李海琴所在社区出具证明,其二人属于低收入家庭。6、本院依法对张忠朝、李海琴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柯昌运反馈了执行调查过程和调查结果,通报了本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解释了张忠朝、李海琴暂无法执行的原因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对案件管理措施。柯昌运表示对本院执行调查过程、调查结果及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忠朝、李海琴可认定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忠朝、李海琴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申请执行人柯昌运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忠朝、李海琴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恢1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辉审判员 马祥艳审判员 王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孝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