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葫芦岛百年大厨房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2执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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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2执517号案件名称
刘英、葫芦岛百年大厨房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刘英;葫芦岛百年大厨房商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84年1月1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葫芦岛百年大厨房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建昌县石佛乡(建昌食品产业园区)辽西农产品交易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李铁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刘英与葫芦岛百年大厨房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2民初37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葫芦岛百年大厨房商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葫芦岛百年大厨房商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葫芦岛百年大厨房商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葫芦岛百年大厨房商业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对其下达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葫芦岛百年大厨房商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402民初3775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刘英与葫芦岛百年大厨房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葫芦岛百年大厨房商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英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百玲人民陪审员 丁秀武人民陪审员 冯立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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