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云姑、吴志华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督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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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督3号案件名称
姚云姑、吴志华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姚云姑;吴志华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督3号申请人:姚云姑,女,1957年8月19日出生,侗族,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吴志华,男,1983年8月1日出生,侗族,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申请人姚云姑与被申请人吴志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7日发出(2021)湘1227民督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吴志华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姚云姑自2020年6月起至2021年8月止的赡养费3750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吴志华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称1.今年给付申请人姚云姑稻谷500斤,要求折算成赡养费;2.两兄弟支付赡养费要有见证人,由村委会见证,每月支付,由申请人姚云姑领取;3.卖地的钱应分一半折算成赡养费;4.山林和农田补助应折算成赡养费。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21)湘1227民督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姚云姑负担。审 判 员 吴昌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罗 军代理书记员 李钇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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