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胶州市华客福超市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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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执1042号案件名称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胶州市华客福超市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胶州市华客福超市;赵威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法定代表人:蒋英丽,董事长。被执行人:胶州市华客福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澳门路818号金都馨城小区33号楼商业129。经营者:赵威。被执行人:赵威,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澳门路818号金都馨城小区33号楼商业129。上列当事人因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5日立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564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夏照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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