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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昭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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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235号
  • 案件名称

    蔡昭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蔡昭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235号被执行人:蔡昭毅,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石阡县甘溪乡蒲溪村红岩组。本院在执行蔡昭毅犯诈骗罪一案中,依照(2016)黔0626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蔡昭毅应当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缴纳罚金,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蔡昭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传票、缴款通知书等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蔡昭毅微信账户可控金额为274.40元,本院已扣划。无公司注册登记,无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蔡昭毅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靳 蔚审 判 员  罗 蛟审 判 员  刘 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覃永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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