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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艺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224执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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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456号
  • 案件名称

    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艺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艺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224执45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康县城关镇中街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MA72PNB516。法定代表人:赵梓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鹏,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侯兴佳,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艺峰,男,1968年11月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艺峰未能履行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224民特16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4591.16元,执行费2069元,共计146660.1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将被执行人李艺峰到庭送达执行手续,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经询问,被执行人李艺峰称自己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艺峰在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康县管理部开有公积金账户,账号为XXXXXXXX,账户内有公积金余额91137.73元,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李艺峰名下住房公积金72900元(住房公积金仅能划拨余额的80%)划拨至本院执行款专户。2021年9月1日,扣除完本案执行费2069元后,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鹏办理了执行款70931元的领取手续,剩余执行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申请执行人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被执行人李艺峰办理转贷手续,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康县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鹏送达了结案通知书。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甘肃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审 判 员 李社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付晓峰书 记 员 唐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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