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花、边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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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70号案件名称
郭玉花、边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郭玉花;边海;郝兵兵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70号申请执行人:郭玉花,女,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劳动服务公司家属楼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7306120066。被执行人:边海,男,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高桥镇政府职工。住安塞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409130075。被执行人:郝兵兵,男,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杏子川采油厂职工,住安塞区大沟渠062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850506003X。本院在执行郭玉花申请执行边海、郝兵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玉花自愿撤回(2021)陕0603执8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壮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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