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云博与韩书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29民初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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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654号案件名称
周云博与韩书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周云博;韩书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229民初1654号 原告:周云博,男,199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韩书伟,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周云博与被告韩书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云博、被告韩书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云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 000元,并自2020年9月27日起以16 000元为基数,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至其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7日,韩书伟向周云博借款16 000元,约定借款期间12个月,如到期不还,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9月27日计算。到期后,周云博多次催要,韩书伟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周云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韩书伟辩称,韩书伟欠周云博16 000元属实,该款系周云博用挖机为韩书伟务工所欠的劳务款。第一次出具的欠款条中没有约定归还期限及违约金事项,第二次欠款条是在其意识不清的情况下,以高利的方式和欺诈的手段签署的,且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已严重超过法定利率,故其不接受,也不应受法律保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虽然主张案涉欠款系借款,但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案涉“欠款条”所涉款项系周云博用其挖机为韩书伟提供劳务所产生的劳务工资,故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系合同关系。因案涉欠款韩书伟两次向周云博出具欠款条,而第二次出具的欠款条对欠付周云博款项16 000元的事实及归还时间(2020年7月1日前)进行了约定,故其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下欠劳务工资16 000元,但该欠款条约定“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为年利率15.4%。现韩书伟逾期未归还欠款,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自逾期之日(即2021年7月1日)起以欠款16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至其付清之日止。韩书伟虽然辩称第二次欠款条是其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签署的,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云博劳务工资160 00元,并以160 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至其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云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被告韩书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杨 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万 平书 记 员 杨 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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