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李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6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676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182民初172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82执6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飞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邸嘉宁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冀06刑更1057号 下一篇 汤启祥、曾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7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