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则文、日照市东港区利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1699号

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9/10 0:00:00在日照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生效的丁则文;日照市东港区利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1699号
  • 案件名称

    丁则文、日照市东港区利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日照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丁则文;日照市东港区利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丁则文,女,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涛,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利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49353849XD。法定代表人:李德国,经理。申请执行人丁则文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利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5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利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丁则文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到庭执行,被执行人到庭未能履行,主动向本院申报财产;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利民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可供执行;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可供执行;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表示不同意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7、经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丁则文。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21年8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经线上线下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为勇审判员  刘海燕审判员  雷洪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喆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