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30执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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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执260号案件名称
唐某某、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唐某某;孟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30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申请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30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9700元及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房产登记信息、保险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孟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依法采取强制调查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冀0930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玉超审判员 张兴川审判员 张兴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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