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3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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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3447号案件名称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张则明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344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5号。被执行人张则明,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京0118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在案扣押被告人张则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吴志慧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及违法所得购买的奥迪牌汽车一辆(×××),均依法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则明、吴志慧违法所得,依法没收。现该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张则明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继续追缴张则明违法所得505200元,依法没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则明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则明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违法所得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则明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则明名下有银行存款账号,账号内有部分存款,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将银行账户限额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扣划账号内存款共计28268元,依法没收;被执行人张则明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证券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亦无保险(理财型保险)信息。传统查控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委托麻城市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其名下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张则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追缴违法所得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则明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尚需继续追缴被执行人张则明违法所得476932元,依法没收,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刑事财产性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追缴违法所得476932元,应向被执行人张则明继续追缴,并依法没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兴审判员 陈士广审判员 熊开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欣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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