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静、石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4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422号案件名称
周静、石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静;石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422号原告:周静,住天水市。被告:石磊,住天水市。原告周静与被告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周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9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静撤诉。审判员 魏素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二法官助理冯健霞书记员董雨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于银萍、大连慈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3566号 下一篇 杨强、周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479号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