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银萍、大连慈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3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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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3566号案件名称
于银萍、大连慈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于银萍;大连慈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3566号申请执行人:于银萍,女,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大连慈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41号。法定代表人:林承娣。申请执行人于银萍与被执行人大连慈德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大中劳人仲案字(2020)511号仲裁裁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那 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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