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向忠华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恢3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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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恢30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良、向忠华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良;向忠华;谭雪云;黄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恢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良,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生,住云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向忠华,男,1962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谭雪云,女,196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被执行人黄辉,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张良与被执行人向忠华、谭雪云、黄辉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24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424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马 涛书 记 员 刘胜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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