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张学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鲁13民申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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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民申360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张学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张学富案件缘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3民申3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5号。负责人:王海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冉,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学富,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学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学富认可案涉事故中的挂车未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投保,认可挂车损失及相应的评估费、施救费均不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理赔责任,并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仅赔付主车车损及相应比例的评估费、施救费、诉讼费。因张学富同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仅赔付主车车损及相应比例的评估费、施救费、诉讼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此为由于2021年9月9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刘瑞娟审判员 武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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