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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韩振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2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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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2077号
  • 案件名称

    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韩振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韩振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2077号原告: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经营场所:景县景安街南侧惠民渠东侧。经营者:刘月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7MAOA13M18L。被告:韩振兴,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与被告韩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承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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