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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寿江、李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2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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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296-2号
  • 案件名称

    殷寿江、李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殷寿江;李坤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296-2号申请执行人:殷寿江,男,196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李坤,男,198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殷寿江与被执行人李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5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殷寿江装修材料货款25000元。因被执行人李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殷寿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坤自行向本院缴纳执行款5000.00元(申请执行殷寿江已领取)。双方当事人就剩余借款利息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坤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殷寿江偿还欠款10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10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殷寿江予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1025执2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陈怀军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阮国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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