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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平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04民初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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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04民初1128号
  •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平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焦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平洲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04民初1128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法定代表人:姜会生,系该联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中,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术端,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平洲,男,194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平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旭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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