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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靖、李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申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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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申193号
  • 案件名称

    高靖、李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高靖;李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申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靖,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欣,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再审申请人高靖与被申请人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08民终12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靖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定“截止2019年2月25日,原告共借给被告1515750元,被告共偿还1332000元”这个数据未经过质证,剥夺了申请人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原审认定借条是后期制作的,但是没有查明是否是出示在本案的电话录音中双方核算后出具,被申请人在几次开庭后推翻了自己在起诉状的陈述,而且没有任何有力证据。二、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民间借贷必须要有出借人支付款项的事实,双方对现金交付均没有证据支持,只能以银行流水确定双方借贷的具体数额,通过银行流水可以明显确定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转账2316050元,申请人给被申请人转账2555700元,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多转出了183500元,债务偿还完毕。双方对利息没有明确约定,应视为没有利息。三、被申请人出示的借条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该借条日期是2019年2月25日-3月25日,但这个日期没有支付借款的证明,该借条不能证明双方存在25万的借贷关系。双方最后确定债务应以2020年5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当面对账时来确定,2020年5月24日申请人经过核算才知道早已不欠被申请人欠款,多还了183500元。四、被申请人出示的5月20日录音不能证明双方存在25万欠款。该录音只是被申请人说尚欠25万,申请人没有承认,只是说过几天对账,当时录音时,申请人没有找出银行流水,不知道自己已经不欠款了,应以实际发生的流水为准。被申请人无法说明借据的时间与交付金额不符的原因,本案应以银行流水为实际借款金额。录音中说的重新打条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出具具体的通话时间,双方有多笔交易流水,从录音中不能证明申请人欠款。被申请人手中有多张欠条未撕毁,因为每次借款申请人都出具借条,在录音中有提到。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原审判决是根据借条、录音等证据确定的事实,在250000元欠款的基础上扣除申请人已偿还的66500元,判决由再审申请人承担183500元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二、再审申请人主张通过银行流水可以确定已经偿还完债务并多支付了款项,但在录音证据中,申请人承认向被申请人支付利息均为月息2分或者3分,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转账的款项中应包含利息,不能确认再审申请人已经偿还完毕债务;三、虽然借条时间是2019年2月25日,但通过录音证据,可以证实借条形成时间应为2019年12月16日,是对之前借款的对账和确认;四、案涉欠款是综合根据本案借条、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而认定,再审申请人主张债务已经偿还完毕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高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悦审 判 员  孙石平审 判 员  付 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 欣书 记 员  王宇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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