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逾黎、林志斌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申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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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申109号案件名称
戴逾黎、林志斌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戴逾黎;林志斌;衡阳市辰瑞按摩康复医院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申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戴逾黎,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系衡阳市辰瑞按摩康复医院院长,住衡阳市雁峰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志斌,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浙江省台州市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一审被告:衡阳市辰瑞按摩康复医院,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古汉大道百花广场(双桥路)。法定代表人:戴逾黎,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戴逾黎与被申请人林志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石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戴逾黎不服,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逾黎申请再审称:其于2011年9月29日与林志斌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林志斌所有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道××号××广场××楼××层××楼××号商铺,用于开办衡阳市辰瑞按摩康复医院。2014年11月15日,其与廖文、王咏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再审申请人戴逾黎、廖文各出资200000元,王咏出资600000元,用于偿还前期债务及后期启动资金,并从即日起由王咏一人经营收益衡阳市辰瑞按摩康复医院。衡阳市辰瑞按摩康复医院工商登记为再审申请人戴逾黎个人,实际上由戴逾黎、廖文、王咏三人合伙。由于诉讼时合作协议原件在王咏处,无法提供该材料。2021年4月清明节,其找到该合作协议的图片打印件。请求撤销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判定申诉人戴逾黎、衡阳市辰瑞按摩康复医院无需承担给付租金及违约金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戴逾黎与林志斌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后,戴逾黎使用该商铺并注册成立衡阳市辰瑞按摩康复医院。戴逾黎和衡阳市辰瑞按摩康复医院应当向林志斌支付租金。如戴逾黎认为廖文、王咏应当承担责任,可另行向廖文、王咏主张权利。戴逾黎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戴逾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要生审 判 员 文 芳审 判 员 谷芝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杨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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