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湘0482民初2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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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962号案件名称
李某、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某;吴某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受 理 通 知 书(2021)湘0482民初2962号吴某某:你诉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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