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国民、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29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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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民初2972号之一案件名称
成国民、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成国民;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6民初2972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对申请人成国民与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马蹬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326民初2972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1326民初297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四行由“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补正为“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开封华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第一页第十六行“对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马蹬”补正为“对被申请人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开封华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淅川县马蹬”。审判员 王书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殿许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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