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吉庆与关兰英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终66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民终6644号案件名称
岳吉庆与关兰英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岳吉庆;关兰英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民终66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吉庆,男,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兰英,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岳吉庆因与被上诉人关兰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4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关兰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岳吉庆亦予以同意。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关兰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427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关兰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关兰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关兰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甄洁莹审 判 员 王 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苑 珊书 记 员 郭 岩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天水市供热有限公司、苏志远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258号 下一篇 成国民、河南路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6民初297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