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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祥坚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特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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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特627号
  • 案件名称

    丁祥坚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丁祥坚
  • 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5民特627号申请人:丁祥坚,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萃瑄。申请人丁祥坚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丁祥坚称,被监护人丁祥利与柳秀春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4年10月18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柳渊系被监护人丁祥利独生女,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20年11月2日签发的智力贰级残疾人证。被监护人丁祥利的父母丁汝芬(于2011年1月18日死亡)与张玉兰(于2007年死亡)共生育四名子女,即丁祥利、丁祥坚、丁祥声、丁革新(于2008年12月22日报死亡)。被监护人丁祥利于2021年6月24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特450号民事判决书宣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申请人起诉来院,恳请指定申请人丁祥坚为被监护人丁祥利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丁祥利与柳秀春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84年10月18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柳渊系被监护人丁祥利独生女,其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2020年11月2日签发的智力贰级残疾人证。被监护人丁祥利的父母丁汝芬(于2011年1月18日死亡)与张玉兰(于2007年死亡)共生育四名子女,即丁祥利、丁祥坚、丁祥声、丁革新(于2008年12月22日报死亡)。被监护人丁祥利于2021年6月24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特450号民事判决书宣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按照法定顺序担任监护人。本案中,被监护人离异单身,其父母已去世,其女儿为XXX残疾,不适宜担任监护人。被监护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位监护人,均到庭表示同意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故本院指定申请人担任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指定申请人丁祥坚为被监护人丁祥利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莉敏书记员  邵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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