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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立辉、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恢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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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恢333号
  • 案件名称

    楚立辉、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楚立辉;王志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恢333号申请人:楚立辉,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蠡镇北高晃村*号。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宁津县经济开发区黄河大街。申请执行人楚立辉与被执行人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津县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19)鲁1422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控,两次查控共发现其名下有存款*****元,已扣划至宁津县人民法院账户内,申请人楚立辉已领取完毕。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王志强进行不动产查询,未查询到王志强名下有位于天衢西路胜利花园*号楼*单元*层**号,产权证号:******/德国用(20**)第*-******号,面积:***平方米,用途: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买卖、抵押、过户等。期限为三年,自20**年*月**日始至2***年*月**日止。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王志强进行住房公积金查询,未查询到其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本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年*月**日对被执行人王志强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约谈,申请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对此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炳光审判员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福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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