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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红、李晨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津01民终5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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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民终5967号
  • 案件名称

    陈红、李晨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红;李晨晨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津01民终59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女,199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政,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晨晨,女,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邮电大学在学,住天津市红桥区。上诉人陈红因与被上诉人李晨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4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陈红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李晨晨辩称,驳回陈红的上诉请求。李晨晨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药费18584.02元,交通费70元,总计18654.02元;2、本案诉讼前律师费3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上述项款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7日,被告骑共享单车沿简阳路东侧由北向南逆道行驶至简阳路与天拖北道交口以南200米处时,遇原告骑自行车时看手机未看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原告受被告影响摔倒在地,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红旗路大队作出第1201044202000033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有关“第四十一条,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指挥并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不得抢行、逆行。停车不得压越停车线,转弯时应当伸手示意,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推行或者按照规定方式通行。”之规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2020年6月24日,被告不服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提出复核。2020年7月21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南公交复字结论[2020]第18006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载明:“经审核: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审核此事故案件资料、视频资料等证据,认为该事故发生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划分公正。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维持。”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天津市黄河医院就诊,因原告伤情转至天津市口腔医院就医。2020年6月8日,天津市口腔医院电子病历载明,检查:11牙切1/3冠折,21牙残根,松动2度(+);诊断:11牙、21牙牙体缺损;治疗计划:建议11牙根管治疗+桩核冠修复,21牙拔除,择期种植修复。2020年6月30日原告至该医院就医治疗检查,电子病历载明,现病史:3周前,左侧,上,前牙外伤残留牙根,修复建议拔除,现来诊要求拔除;诊断:21牙,残根(死髓);治疗计划:拔除患牙,择期修复。原告因该事故在天津市口腔医院支出医疗费36924.36元。庭审中,原告另主张在天津河东优尔口腔诊所支出的医疗费210元及网上购药支出43.68元,但未向法庭提交有天津市口腔医院医生医嘱需原告外购药物及治疗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对此,原、被告均表示认可,予以确认。对于因此事故原告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原、被告应各承担50%。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诉讼请求赔偿数额18654.02元利息的问题,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坚持主张其所调取的事故录像中并未发现原、被告在事故中有身体或车辆接触,所以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的问题,因该起事故责任业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且原告受伤后及时就医有天津市口腔医院的电子病历等相关证据证明,故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抗辩原告对于牙齿的治疗属于过度治疗扩大损失的问题,原告因该事故受伤后牙齿受损情况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电子病历所证实,治疗计划也系由医生所建议,故被告该主张因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关于原告因就医支出的交通费70元,酌定给付30元,由被告给付原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起诉前支出的律师费300元,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陈红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晨晨医疗费36924.36元的50%,计18462.18元、交通费30元,共计18492.18元;二、原告李晨晨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晨晨负担75元,被告陈红负担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次事故已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定,应予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上诉人就其损失已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酌情确定各项损失,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陈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2.3元,由上诉人陈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晓燕审判员  魏道博审判员  尹 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蓓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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