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院生、薛韦小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保2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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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保2502号案件名称
白院生、薛韦小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白院生;薛韦小;麻卡宝;平遥县宸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保2502号白院生、薛韦小、麻卡宝、平遥县宸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白院生与被申请人薛韦小、麻卡宝、平遥县宸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申请人薛韦小驾驶的主车登记在被申请人麻卡宝名下,挂车登记在被申请人平遥县宸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依法查封了担保人白建强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1)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81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生效确定的内容本案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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