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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高智、樊桂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恢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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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恢91号
  • 案件名称

    孙高智、樊桂知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孙高智;樊桂知;王明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义,男,1965年09月26出生,汉族,住合阳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6012。被执行人:孙高智,男,1972年04月30出生,汉族,住韩城市,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1610。    被执行人:樊桂知,女性,1972年02月20出生,汉族,住韩城市,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1624。王明义与孙高智、樊桂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陕058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孙高智、樊桂知支付王明义658510元及利息。孙高智、樊桂知承担案件受理费8011.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明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4月12日本院以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孙高智、樊桂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将被执行人金融机构的存款5100元(含执行费50元)予以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无企业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经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孙高智、樊桂知名下位于韩城市新城招商区XX小区XX座XX街XX房XX号的房产,2016年7月28日已在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抵押担保贷款90万元。2020年7月31日,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申请执行孙高智、樊桂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2020)陕0581执428号执行案件,对该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现申请执行人王明义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执行。4、经与被执行人所在村组相关人员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5、对被执行人孙高智、樊桂知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有关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孙高智、樊桂知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666521.5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金融机构的存款5100元(含执行费50元)予以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建 玲审  判  员   车 小 江审  判  员   程 建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宗 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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