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亚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康得佳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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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888号案件名称
苏州亚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康得佳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苏州亚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康得佳科技有限公司;杨慧;胡多平;陈锋;陈涛;无锡宝城嘉德贸易有限公司;胡伟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888号原告:苏州亚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65782406P,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68号。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赛龙,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一,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康得佳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4D5NH42,住江阴市锡澄路885号。法定代表人:胡伟平。被告:杨慧,女,198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被告:胡多平,男,1983年5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陈锋,男,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陈涛,男,1987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无锡宝城嘉德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227K50W,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锡沪东路99-1-1102。法定代表人:黄清。被告:胡伟平,男,199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苏州亚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康得佳科技有限公司、杨慧、胡多平、陈锋、陈涛、无锡宝城嘉德贸易有限公司、胡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亚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江苏康得佳科技有限公司、杨慧、胡多平、陈锋、陈涛、无锡宝城嘉德贸易有限公司、胡伟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3.9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亚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康得佳科技有限公司、杨慧、胡多平、陈锋、陈涛、无锡宝城嘉德贸易有限公司、胡伟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3.9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清人民陪审员 何云华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薛 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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