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徐镇镇豆豆不锈钢装潢门市、马留义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8民初5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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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8民初5416号案件名称
濮阳县徐镇镇豆豆不锈钢装潢门市、马留义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濮阳县徐镇镇豆豆不锈钢装潢门市;马留义;文留镇马寨村幼儿园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8民初5416号原告:濮阳县徐镇镇豆豆不锈钢装潢门市住所地:濮阳县经营人:豆宪宁,男,1982年01月15日生,汉族,住濮阳县梁庄乡郭庄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素红,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留义,男,1986年01月16日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文留镇马寨村幼儿园住所地:濮阳县文留镇马寨村法定代表人:马留义,职务: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县徐镇镇豆豆不锈钢装潢门市诉被告马留义、文留镇马寨村幼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县徐镇镇豆豆不锈钢装潢门市于2021年0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徐镇镇豆豆不锈钢装潢门市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自己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县徐镇镇豆豆不锈钢装潢门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县徐镇镇豆豆不锈钢装潢门市承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德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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