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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柏林、吴述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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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858号
  • 案件名称

    朱柏林、吴述祥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越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朱柏林;吴述祥;越西荆越置业有限公司;新六建设集团腾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858号原告:朱柏林,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吴述祥,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第三人:越西荆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法定代表人:吴成,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新六建设集团腾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辛冲街。法定代表人:黄秀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朱柏林与被告吴述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柏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母 红 霞审判员 吉俄 子哈审判员 黄   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威色石支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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