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文天华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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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447号案件名称
台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文天华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台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文天华;杨国彬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台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住所地:贵州省台江县秀眉大道148号。被执行人:文天华,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凯里市。被执行人:杨国彬,男,1985年6月5日出生,住址贵州省三穗县。本院依据(2021)黔2630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文天华、杨国彬缴纳罚金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文天华、杨国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文天华、杨国彬至今未能履行。经查,本院通过网络、传统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文天华、杨国彬的银行存款、车辆、网银、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等进行查控,未查询到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2630执4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显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珊书 记 员 杨 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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