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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雄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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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504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雄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雄雄;张强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M,住所地子长市。法定代表人:鲁晓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南北,男,1990年9月25日生,汉族,系陕西子长*******。被执行人:郭雄雄,男性,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子长市。被执行人:张强强,女性,1987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子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雄雄、张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郭雄雄、张强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郭雄雄、张强强偿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算为准),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郭雄雄、张强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二被执行人郭雄雄、张强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雄雄、张强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2021年4月25日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与被执行人郭雄雄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村书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日,到被执行人张强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长市****村民委员会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二被执行人郭雄雄、张强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对二被执行人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二被执行郭雄雄、张强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二被执行人郭雄雄、张强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5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强 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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