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庆艳、张继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5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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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538号案件名称
屈庆艳、张继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屈庆艳;张继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538号原告:屈庆艳,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张继强,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原告屈庆艳与被告张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屈庆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3,000元整大写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先后以五次为由,借款用于被告及家人使用。2021年2月22日第一次借款500元。原告以微信形式转给被告,用于被告日常开销。2021年2月25日第二次借款2,000元,原告以微信形式转给被告,用于被告孩子上学交学费。2021年2月27日第三次借款10,000元,原告以微信形式转给被告,用于被告抓钩机开工使用。2021年3月14日第4次借款10,000元,原告以微信形式转给被告,用于内蒙古科左后旗甘旗卡,水利工程竞标使用。到了还款日期,被告没有按时还款。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共计23,000元。原告多次催要,给被告打电话要求归还欠款,被告一直推脱最后将原告电话号码拉至黑名单。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张继强不在原告提供地址居住,回执显示,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屈庆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丁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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