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乾、刘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425执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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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734号案件名称
刘乾、刘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乾;李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25执7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5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刘某偿还其借款7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刘某给付案件款7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李某已领取7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425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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