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前、刘国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30民初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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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民初1109号案件名称
张广前、刘国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张广前;刘国勤;宋月芬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30民初1109号原告:张广前,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刘国勤,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宋月芬,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张广前与刘国勤、宋月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张广前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前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张广前负担。审判员 吕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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