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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前、刘国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30民初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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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30民初1109号
  • 案件名称

    张广前、刘国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张广前;刘国勤;宋月芬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30民初1109号原告:张广前,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刘国勤,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宋月芬,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张广前与刘国勤、宋月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张广前于202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前撤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张广前负担。审判员  吕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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