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章、侯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53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5365号案件名称
白玉章、侯治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白玉章;侯治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5365号原告:白玉章,男,汉族,。被告:侯治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白玉章诉侯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白玉章于2021年9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玉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玉章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姮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