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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涛、许明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甘0702执恢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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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甘0702执恢1100号
  • 案件名称

    赵涛、许明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涛;许明强;闫银花;张建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甘0702执恢1100号申请执行人赵涛,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许明强,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闫银花,女,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张建鑫,男,汉族,1972年3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赵涛与被执行人许明强、闫银花、张建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58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许明强、闫银花偿还原告赵涛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42000元,合计112000元,于2017年7月10日前偿还50000元,于2017年8月10日偿还原告借款合同6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许明强、闫银花、张建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0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2.2020年9月2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3.2020年9月18日、2021年8月2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2020年9月18日、2021年8月2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闫银花名下有甘GD××××别克牌汽车,依申请人赵涛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启动拍卖程序,经过一拍、二拍,均已流拍,最终申请人以二拍流拍价51300元接受该车辆,已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另查明被执行人张建鑫名下有甘GP××××丰田牌汽车,已查封,但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5.2020年9月20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馨宇丽都A区房屋一套,但该房屋价值明显大于本案标的,因此不予处置该房屋。6.2021年5月15日,因被执行人闫银花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和拍卖裁定书。7.2021年7月7日,我院执行人员前往甘州区党寨镇党寨村村委会和马神庙街14号楼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8.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申请人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褚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9.2021年9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48900元,剩余24256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滨审判员  管文君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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